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及注册会计师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进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新疆监管局对大华所执业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股票代码:600256.SH)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
经查,2022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多笔无实质采购业务和大额异常资金往来,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大华所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交易性质、对手方信息异常、大额退款以及相关往来科目会计处理异常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秦睿、施昌臻作为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薛祈明、胡进科作为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签字年度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大华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进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进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多笔无实质采购业务和大额异常资金往来,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你所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交易性质、对手方信息异常、大额退款以及相关往来科目会计处理异常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秦睿、施昌臻作为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薛祈明、胡进科作为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签字年度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